(2017)川0421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普连友与严仕学、朱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连友,严仕学,朱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891号原告:普连友,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严仕学,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现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朱明君,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现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普连友与被告严仕学、朱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王锡怀审判员 赵秋岚审判员 周 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