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行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尚庆风与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庆风,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22行初160号原告尚庆风,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被告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熊耳河路与才高街交叉口东龙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卢高义,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庆风诉被告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举报决定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庆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尚庆风负担。审 判 长 李印召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思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