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5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蒲开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蒲开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民初5433号原告: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09338914X。法定代表人:杨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燕,女,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蒲开堂,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荣物业)与被告蒲开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渝荣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燕,被告蒲开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渝荣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99.42元,并承担违约金2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告系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688号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16.57平方米。2009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厦坤天之韵花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五年,被告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0元计缴物业服务费,被告须每月5日前缴清本月物业服务费,逾期十日未缴,则按应缴纳金额的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自2014年1月开始未缴纳物业服务费。蒲开堂辩称,其对欠费时间及金额均无异议,但其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理由是1.小区后门无人看管也无门禁,致其新购置的二辆自行车被盗,双方口头约定免收其一年物管费;2.消防设施设备不达标;3.化粪池长期臭气冲天,公共区域下水道时有大便等污水冒出;4.房屋合同是建6十1,现在建成7十1,违规把架空层改为车库、仓库出租;5.公共收益未公示且没有返还给业主;6.未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有效的维护和解决;7.渝荣物业是开发商自己成立的公司,实属同一家公司;8.其与原告所签的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双方未续签合同,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要求原告支付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五年服务期满后由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因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合同期满时尚未成立,原告一直为该小区提供服务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事实上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无论从无因管理还是事实合同关系出发,原告均可以参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向被告收取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双方未续签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物业服务属连续性的服务行为,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至今,渝荣物业于2015年1月1日撤出天之韵花园小区,故渝荣物业的诉讼请求未过诉讼时效。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对于被告辩称小区后门无人看管也无门禁,致其新购置的二辆自行车被盗,双方口头约定免收其一年物管费;消防设施设备不达标;化粪池长期臭气冲天,公共区域下水道时有大便等污水冒出;房屋合同是建6十1,现在建成7十1,违规把架空层改为车库、仓库出租;公共收益未公示且没有返还给业主;未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有效的维护和解决;渝荣物业是开发商自己成立的公司,实属同一家公司等意见不足以对抗其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基本义务,可以通过正常途径予以救济,以此为由拒缴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意见,因其未举示相关依据予以佐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蒲开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99.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蒲开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