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井红梅与拓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红梅,拓文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235号申请执行人井红梅,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居民,现住城内清泉茗苑小区。被执行人拓文保,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居民现住城内瓦窑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7民初470号民调解决书,于2017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拓文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拓文保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井红梅欠款2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2017年8月18日前支付欠款100000元,2017年9月20日前支付欠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井红梅于2017年8月14日申请撤销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7民初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李延平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