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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启仁、张林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启仁,张林文,张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477号之一申请人:高启仁,男,194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张林文,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枣店阁市。第三人:张翠英,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申请人高启仁与被申请人张林文、第三人张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启仁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林文、第三人张翠英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启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6193号准予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林文、第三人张翠英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道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