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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常登贵与沈雪、蔡登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登贵,沈雪,蔡登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1667号原告:常登贵,男,汉族,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山矿退休职工,住白银市。被告:沈雪,女,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蔡登军,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常登贵与被告沈雪、蔡登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登贵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登贵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登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常登贵负担。审判员  高云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