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终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娄底职业技术学院与湖南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聂如良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底职业技术学院,湖南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聂如良,廖美成,彭青春,朱建良,阳德福,肖艳,刘建盛,彭智平,李自力,阳更佳,彭丰高,阳琴,周梅松,李安桥,李春光,谭希,王秀峰,邵海雄,邵三花,聂梦秋,聂裕后,童凯君,邵海霞,颜韶辉,邵军,胡亚均,梁和生,朱艳萍,刘建强,李刚,李剑,刘建华,王立成,李江南,吴名博,禹发和,邵克和,罗秋菊,杨晓园,邹康伟,肖青秀,邓预根,邓赐彭,邓煜彭,付红成,刘君红,彭实庄,付鸿鹏,聂亮,聂华连,彭玲,张晓玲,柳飞跃,曹新辉,杨希,周元清,苏胜兰,王验,李江柱,刘世平,李晓煌,李福安,颜文荣,刘雅奇,刘书康,颜爱玉,邓雪初,彭芬连,施春花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终14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底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吉星中路。法定代表人:雷立成,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杰,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经济园区大井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玄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如良,男,195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美成,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双江街居委会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青春,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建良,男,1963年12月16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德福,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艳,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盛,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智平,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自力,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更佳,女,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丰高,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琴,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梅松,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安桥,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光,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希,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峰,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海雄,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三花,女,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梦秋,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裕后,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凯君,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海霞,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韶辉,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军,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亚均,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和生,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艳萍,女,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强,男,1975年3月9日,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刚,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剑,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华,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成,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江南,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名博,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发和,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克和,男,195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秋菊,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园,女,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交通路居委会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康伟,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青秀,女,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预根,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赐彭,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煜彭,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红成,男,195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君红,女,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实庄,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鸿鹏,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亮,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华连,女,195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玲,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玲,女,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飞跃,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新辉,女,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希,女,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元清,女,195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胜兰,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验,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江柱,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世平,女,195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煌,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福安,男,194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文荣,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雅奇,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书康,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爱玉,女,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雪初,男,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芬连,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春花,女,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上诉人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1)娄星民二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娄底职业技术学院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娄底职业技术学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015元,减半收取7007元,由娄底职业技术学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征求审 判 员 王小娥代理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双燕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