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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4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耀威与吴昌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耀威,吴昌展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2民初4428号原告:郑耀威,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被告:吴昌展,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7月12日开庭时间:2017年8月14日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郑耀威:到庭(本人到庭)被告吴昌展:未到庭(传票送达时间:2017年7月22日)原告诉请要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9000元;2、支付原告工人误工费6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早上在被告房屋内与被告订立了期限为60天的装修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应提供房屋钥匙和应付款项给原告,但被告当时向原告交付了钥匙后,下午又以其他理由要回,称第二天再开门给原告进行装修。当第二天原告按约定安排人员到被告房屋时,无法进行装修,被告拒接原告电话,导致原告误工误时。被告答辩要点被告吴昌展未进行答辩。分析与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将时代茗城13号楼八单元1001号房交给原告进行装修,双方签字后被告支付给原告首付款6000元,装好水管、封好管、卫生间防水、砌好墙付款5000元,待铺好砖付款6000元,泥子进场后付4000元,其余等全部工程完工做好后5天内一次性结清付款20000元,工期为自被告支付第一次工程款第二日起算60天,协议并约定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按工程总价(30000元)的30%付给对方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向原告第一期装修款,也未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用于施工,被告至今未能进场施工。本院认为,对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该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全面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及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其他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在《协议书》签订后未按照约定将第一期装修款支付给原告,也未让原告进入房屋进行施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经构成了违约。原告主张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了违约方按总价款30000元的30%支付违约金共9000元,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其于签订《协议书》的次日已经雇佣3名工人到原告房屋处等待进场装修,为此支出了工人的工资200元/人/日,共计600元,但原告未提交其已实际雇佣工人并发放工资的相关证据,原告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结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告吴昌展支付原告郑耀威违约金9000元。二、二、驳回原告郑耀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吴昌展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免交、减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庞 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文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