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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60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芦子明与马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子明,马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6068号之一原告:芦子明,男,194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梧桐街道东方。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雪芳,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子明与被告马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子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子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344元,由原告芦子明负担。审判员  高洪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胜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