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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5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红霞、李志雄、方立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霞,李志雄,方立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5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红霞,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李志雄,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方立珊,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红霞与被执行人李志雄、方立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闽0303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立案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李志雄、方立珊有坐落莆田市荔城区房屋,该处房产已被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1076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执102-1号]另案查封。2017年3月2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3执5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志雄、方立珊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房屋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现查明,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荔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解除原告福建鑫焱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雄、方立珊于2014年6月25日签定的编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执行人李志雄、方立珊对该处查封房产已不再享有权利。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4月20日、2016年12月19日解除对该处房产的查封,本案申请执行人陈红霞亦同意解除该处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志雄、方立珊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房屋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涵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