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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遂昌天顺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丽水泰豪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天顺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浙江丽水泰豪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2220号原告:遂昌天顺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云峰街道连头村,注册号331123000001852。法定代表人:傅建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才彬,职工。被告:浙江丽水泰豪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牡丹亭中路5弄3号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551759726F。法定代表人:叶桂武,执行董事。原告遂昌天顺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丽水泰豪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遂昌天顺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昌天顺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天顺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14元,由原告遂昌天顺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