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3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秀丽与闫宏坤、闫中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丽,闫宏坤,闫中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3780号原告:陈秀丽,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被告:闫宏坤,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王忠,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闫中元,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高新区。原告陈秀丽与被告闫宏坤、第三人闫中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陈秀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486元减半收取72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洪彬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兆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