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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邵阿平、杨俊平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阿平,杨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9执697号申请执行人邵阿平,男,汉族,1960年1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杨俊平,女,汉族,住所地藁城市邵阿平申请杨俊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9民初8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邵阿平于2016-8-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9民初854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亚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