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4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冬梅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梅,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4668号原告:刘冬梅,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李伟,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冬梅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冬梅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冬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冬梅负担。审判员 赵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