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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4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冬梅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梅,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4668号原告:刘冬梅,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李伟,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冬梅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冬梅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冬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冬梅负担。审判员  赵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