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李某某与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3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米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16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米厂臣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3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00元。被执行人米厂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米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定边支行、中国银行定边支行有存款账户,现已冻结。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850元由被执行人米某某承担,在兑付最后一笔案件款时一并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骁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