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建文与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文,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98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文,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文与被执行人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575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198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翠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