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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1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许晓与被告秦程程、王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晓,秦程程,王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1206号之一申请人:许晓,男,汉族,1963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秦程程,女,汉族,1982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王猛,男,汉族,1976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许晓与被告秦程程、王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12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猛持有的位于蒙城路与固镇路交口的安徽魔指仙境足浴有限公司60%的股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封措施;解除被申请人王猛名下的车辆查封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王猛持有的位于蒙城路与固镇路交口的安徽魔指仙境足浴有限公司60%的股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被申请人王猛名下的车辆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徐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