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749江苏容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桠融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容天下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华桠融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749号原告:江苏容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张庙工业园区188号。法定代表人:徐新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喜,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华桠融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工业集中区宁杭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焱,系该公司董事。原告江苏容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桠融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容天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王洪亮法官助理 秦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