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静与宋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宋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652号原告:张静,男,生于1988年10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宋朋,男,生于1988年10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张静诉被告宋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静于2017年8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为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浩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