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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静与宋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宋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652号原告:张静,男,生于1988年10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宋朋,男,生于1988年10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张静诉被告宋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静于2017年8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为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浩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