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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4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磊、王玉娇、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胡磊,王玉娇,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执4787号申请执行人张远,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胡磊,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被执行人王玉娇,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南段。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街189号。申请执行人张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磊、王玉娇、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5203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胡磊、王玉娇、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磊、王玉娇、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收入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良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