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郑邦春、宜昌市鑫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邦春,宜昌市鑫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592号申请执行人:郑邦春,女,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宜昌市鑫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4462691Y。法定代表人:林心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郑邦春与被执行人宜昌市鑫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鄂0527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宜昌市鑫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郑邦春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鑫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26432.12元及相应利息(含执行费2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卫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