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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金乡县人民法院、张大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人民法院,张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523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邵继军,院长。被执行人张大伟,男,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定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