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永军与张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军,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军,男,汉族,1967年10月出生,住长垣县芦岗乡乔占村。身份证号:410728196710241513被执行人张明,男,汉族,1968年7月出生,现住新疆呼图壁县城镇文星巷。身份证号:410728196807202657本院在执行张永军申请张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45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4507号号民事调解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国宏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鹤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