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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远江与邱成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远江,邱成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1236号原告:胡远江,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邱成洪,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胡远江与被告邱成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胡远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远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远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远江负担。审判员  张一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