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8民初9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邓德波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金科世界城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波,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金科世界城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9854号原告邓德波,男,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金科世界城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香溪路1号负一层。负责人游达。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德波诉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金科世界城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德波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德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德波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