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3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马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3民初1684号原告:梁某某,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马某某,男,1981年3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梁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以被告马某某已经付清款项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佳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