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4民初9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维亮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赵玉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维亮建筑设备租赁站,赵玉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9702号原告:天津市武清区维亮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武清区汊沽港镇三街。经营者:孔维亮,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赵玉彩,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武清区维亮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赵玉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共计46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静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二、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共计465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金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