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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胜春与沈妹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春,沈妹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12057号原告:杨胜春,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沈妹芬,女,汉族,1969年6月14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杨胜春与被告沈妹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加好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胜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妹芬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原告杨胜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沈妹芬归还杨胜春借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均按每月3%的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沈妹芬于2017年3月1日向杨胜春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还款日期为2017年6月1日,月利率为3%。沈妹芬在借款时以房屋拆迁协议为证明,证明其即将获得拆迁安置房,具有能力偿还所借资金。沈妹芬借款后于2017年4月2日支付杨胜春利息3000元。后至合同到期,沈妹芬未归还过上述借款的任何本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沈妹芬未作答辩。杨胜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沈妹芬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质证权利。对杨胜春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审核后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确定以下事实:杨胜春与沈妹芬经孟寒介绍相识。2017年3月1日沈妹芬向杨胜春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及收款确认书。借条载明“今沈妹芬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胜春借到人民币1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到期不付清,借款人自愿承担违约金为贷款总额的20%及逾期还款利息1%计算给出借人。沈妹芬保证资金用于合法生意,如发现赌博、融资、失踪等非法行为,杨胜春可以提前收回全额借款及利息。”收款确认确认沈妹芬收到杨胜春借款10万元,收款方式为转账5万元,现金5万元,并附有杨美芬的收款账户。2017年3月2日杨胜春向收款确认书中确定的账户转账5万元。审理中,杨胜春提供视频资料,其中载有杨胜春向沈妹芬交付现金的情形。本院认为:沈妹芬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法律保护。沈妹芬向杨胜春出具了借条,杨胜春依约向其支付了款项,二人之间已经建立民间借贷关系。沈妹芬应当按约定及时归还杨胜春借款。双方在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杨胜春陈述口头月约定月利率为3%,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杨胜春自认沈妹芬归还的3000元应系其归还借款本金,故本院确认沈妹芬还应当归还杨胜春的借款本金为97000元。沈妹芬逾期未归还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杨胜春和沈妹芬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故本院调整为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妹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胜春借款本金9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6月2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最高不超过2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营业部,账号32×××60。)二、驳回原告杨胜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沈妹芬负担。该费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李加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颂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