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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赖某1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1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5刑初12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1,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4日被东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赖某1在其家中容留丘某吸食毒品“冰毒”6次;容留赖某2吸食毒品“冰毒”10次;容留赖某2、丘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20次。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人赖某2、丘某证言,被告人赖某1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1无视国家法律,两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赖某1认罪悔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二○一九年二月十七日止。罚金1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曹秀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