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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姜德常、赵忠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德常,赵忠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德常,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赵忠恩,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本院在执行姜德常与赵忠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忠恩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忠恩坐落于蓬莱市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蓬房权证商字第××号。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小燕审判员  马晓楠审判员  赵明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成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