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查某、方某1与被执行人方某2、王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某,方某1,方某2,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查某,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执行人:方某1,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方某2,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王某,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执行人查某、方某1与被执行人方某2、王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方某2、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年12月12日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方某2所有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荷香新村C区5号楼3**室的房产(不动产证号:2016霍山县不动产权第0001***号),2017年8月14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了“被执行人方某2、王某以被执行人方某所有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荷香新村C区5号楼3**室的房产抵偿欠申请执行人查某、方某1的305000元借款”的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方某2所有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荷香新村C区5号楼3**室的房产的查封。二、霍山县衡山镇荷香新村C区5号楼3**室的房产(不动产证号:2016霍山县不动产权第0001***号)归申请执行人查某、方某1所有。三、申请执行人查某、方某1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某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