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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行审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秦皇建材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重庆秦皇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审318号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天城大道7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008630912K。法定代表人:刘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彭逸群,万州区环境监察支队稽查科科长。被申请人:重庆秦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上海大道27号2层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982610X5。法定代表人:王国富。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环改(2016)2-8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查明:被申请人重庆秦皇建材有限公司牛屎滩码头砂石加工场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砂石加工,并向外环境排放噪声和粉尘等污染物,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10月13日,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重庆秦皇建材有限公司作出万环改(2016)2-8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立即停止排污,于2016年11月13日前办理和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如逾期未办理,责令停止生产。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了如对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并于2017年6月16日对被申请人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被申请人既不依法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限届满后也未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17年4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万环改(2016)2-8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万环改(2016)2-8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万环改(2016)2-8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孙家杰代理审判员  周维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艾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