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韩真仁与刘秋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真仁,刘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1978号原告:韩真仁,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刘秋梅,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真仁与被告刘秋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真仁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真仁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真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62.5元,由原告韩真仁负担。审 判 长 郑 毅人民陪审员 周爱英人民陪审员 石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