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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韩真仁与刘秋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真仁,刘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1978号原告:韩真仁,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刘秋梅,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真仁与被告刘秋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真仁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真仁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真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62.5元,由原告韩真仁负担。审 判 长  郑 毅人民陪审员  周爱英人民陪审员  石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