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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行审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庐江县国土资源局、庐江县乐桥第二中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庐江县国土资源局,庐江县乐桥第二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24行审109号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庐江县庐城镇黄山路政务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327137-5。法定代表人蒋更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庐江县乐桥第二中学,住所地庐江县乐桥镇桂元村,组织机构代码68978842-3。负责人何泉。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庐国土行罚[2016]72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庐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16日对庐江县乐桥第二中学作出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10月1日,庐江县乐桥第二中学与乐桥镇桂元村徐老村民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庐江县乐桥第二中学租用徐老村民组10亩土地用于新建学校运动场,现运动场已建成。经现场勘测,实际占用面积8.19亩,其中,水泥地坪面积为1992.05平方米。占地类型:建设用地1.46亩、农用地6.73亩。庐江县乐桥第二中学未经批准,擅自在租用土地上新建运动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国办法[2007]71号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庐江县乐桥第二中学新建运动场占用的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皖国土资【2012】135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对庐江县乐桥第二中学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972.59×5元=4863元),罚款额为0.4863万元。该处罚决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送达庐江县乐桥第二中学。处罚决定送达后,庐江县乐桥第二中学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起诉讼又不自行履行。庐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6日催告庐江县乐桥第二中学自行履行该处罚决定,但庐江县乐桥第二中学仍未自行履行。庐江县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庐江县国土资源局在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提交了以下证据:1、立案呈批表;2、土地的情况说明;3、用地情况的说明;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5、询问笔录;6、现场勘测笔录及勘测图;7、土地租赁合同;8、现场照片;9、违法案件会审记录;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1、行政处罚告知书;12、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3、行政处罚决定书;14、行政处罚催告书。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庐江县国土资源局对庐江县乐桥第二中学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和履行程序等方面的事实。本院认为,庐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庐国土行罚[2016]7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金叶审 判 员  汪幸生代理审判员  夏雅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