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黄国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玉,系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宝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启贵,系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2016)延仲裁字第10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27日支付50万元,8月4日支付50万元,共计支付案件款100万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2017年8月11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货款2624505元,仲裁费242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209.5元,执行费28645.05元,双方协商共计270万元整;二、被执行人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27日支付50万元,8月4日支付50万元,合计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万元。经协商,被执行人8月15日支付70万元,9月10日支付剩余100万元;三、执行费、仲裁费由申请执行人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四、双方达成协议后,同意法院程序性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执13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艾拥政审 判 员 丁 浩代理审判员 张瑞林二0-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新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