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浙江诸超涂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浙江诸超涂料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杭州诸超油漆连锁有限公司,江西金安再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朱志荣,杨丽华,李安科,李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8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北路71、73号一、二层。负责人许峰。委托代理人周蓉蓉、赵鑫莹,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诸超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金桥工业功能区(水稻研究所实验农场),组织机构代码:74715803-3。法定代表人朱志荣。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新兴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29487-9。法定代表人李安科。被执行人杭州诸超油漆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香槟路863号,组织机构代码:70429584-7。法定代表人朱志荣。被执行人江西金安再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组织机构代码:09714841-4。法定代表人骆海平。被执行人朱志荣,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杨丽华,女,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李安科,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李玉红,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诸超涂料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杭州诸超油漆连锁有限公司、江西金安再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朱志荣、杨丽华、李安科、李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2民初542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诸超涂料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杭州诸超油漆连锁有限公司、江西金安再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朱志荣、杨丽华、李安科、李玉红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人民币10139264元。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诸超涂料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杭州诸超油漆连锁有限公司、江西金安再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朱志荣、杨丽华、李安科、李玉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网上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以及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账户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无证券开户记录。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富阳富春街道横凉亭路207号的土地,轮候查封浙江诸超涂料有限公司位于富阳金桥工业功能区(水稻研究所实验农场)的土地使用权,富阳富春街道执中亭村41号的土地使用权,李安科名下位于金华市××南街××花园××室房产,上述土地、房产均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且均系轮候查封,申请人认为无处置必要。为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导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对被执行人朱志荣、杨丽华、李安科、李玉红委托公安机关实施布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调查报告、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浙江诸超涂料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杭州诸超油漆连锁有限公司、江西金安再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朱志荣、杨丽华、李安科、李玉红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有关财产暂无法处置,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2执8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承华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许荣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