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晓霞与广州市天河区新动态英语培训中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霞,广州市天河区新动态英语培训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406号申请执行人:刘晓霞,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张达金,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新动态英语培训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号***房,登记证号:粤穗天民证字第******号。法定代表人:余晓娥刘晓霞与广州市天河区新动态英语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5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退还申请执行人刘晓霞学费32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80元,公告费500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即天河区体育东路118号204房查找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搬离上述场所,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信用惩戒。2017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406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陈敏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