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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执47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雷宏师、农红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宏师,农红燕,覃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7执47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雷宏师,男,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住横县。被执行人农红燕,女,汉族,1973年3月21日出生,住横县。被执行人覃宇,男,汉族,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雷宏师与被执行人农红燕、覃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横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县人民法院(2017)桂0127民初30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房产已抵押给他人,本案无执行价值;另本院依法裁定按月扣划被执行人覃宇的工资收入,冻结了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因冻结、扣划的期限较长,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的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因冻结、扣划措施持续时间较长,不能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横县人民法院(2017)桂0127民初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其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登审判员  杨岱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慧敏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