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执恢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小于、刘承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于,刘承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恢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小于,女,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刘承瑛,女,1956年6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执行人王小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承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1913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安法执保字第4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承瑛所有的赣州市开发区金领秀5号楼420室房屋(所有权证号:S0036195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承瑛所有的赣州市开发区金领秀5号楼420室房屋(所有权证号:S0036195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永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