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峰矿区水利局、中煤邯郸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水利行政管理(水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矿区水利局,中煤邯郸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463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水利局,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泉头办公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左立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强,该局水资综合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江,该局水资综合办一站副站长。被执行人:中煤邯郸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法定代表人:张晓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水利局与被执行人中煤邯郸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为水利行政征收执行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7)冀0406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水利局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煤邯郸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6执463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志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籍晓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