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申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金娟与孙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金娟,孙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2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金娟,女,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国,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喆,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仕文,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金娟因与被申请人孙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四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金娟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被申请人孙喆提交意见称,王金娟曾在天桥法院申请再审,天桥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后王金娟撤回再审申请,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105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王金娟撤回再审申请。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再次再审审查。关于测谎结论,不属于合法的证据形式,不应作为证据使用。本案所涉22万元欠条,交付过程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王金娟在天桥区人民法院曾经申请再审,后又申请撤回再审申请,6月29日,天桥法院作出(2017)鲁0105民申1号裁定,准许王金娟撤回再审申请。王金娟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未如实告知天桥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审查的事实,导致本院又重复立案。现其没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金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