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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9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9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杨某,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关于王某与杨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甲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将马某名下股票资产账户资金划拨到王某名下,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马某名下股票资产账户的资金划拨到王某名下资金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亦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