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9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9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杨某,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关于王某与杨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甲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将马某名下股票资产账户资金划拨到王某名下,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马某名下股票资产账户的资金划拨到王某名下资金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亦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