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贾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113号申请执行人:贾某,女,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本院在执行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保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迎君人民陪审员 史成龙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振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