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民初32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升炎与湘潭高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升炎,湘潭高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3242号之二原告:陈升炎,男,汉族,1964年9月23日出生,住湘潭县中路铺镇。被告:湘潭高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九华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严向阳。被告:胡智,男,汉族,1965年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升炎诉被告湘潭高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陈升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6)湘0302民初32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湘潭高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智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者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湘潭高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案应诉文书后,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作出(2016)湘0302民初32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湘潭高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湘潭高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3民辖终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升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升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升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192元,减半收取235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8596元,由原告陈升炎负担。审 判 长 王喜申审 判 员 罗 贝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