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8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斗门欣华塑料袋厂与嵊州市展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斗门欣华塑料袋厂,嵊州市展宇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667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斗门欣华塑料袋厂,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嵩湾路80号1幢(绍兴市凤云塑业有限公司内)。负责人:袁文雅,厂长。被告:嵊州市展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莲塘村。法定代表人:刘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斗门欣华塑料袋厂诉被告嵊州市展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斗门欣华塑料袋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斗门欣华塑料袋厂负担。审判员 盛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银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