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逄金桂与江源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金桂,江源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逄金桂,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民中花园。被执行人:江源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武玉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逄金桂与江源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恢复原状一案中,权利人逄金桂依据已经生效的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民终5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江源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江源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无履行能力,本案标的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2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刁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