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2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武���申、朱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申申,朱良华,葛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2执830号申请执行人:武申申,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朱良华,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执行人:葛巧龙,女,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482执830号申请执行人武申申与被执行人朱良华、葛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朱良华、葛巧龙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5273元,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由葛巧龙按约分期付款,且已履行付款1500元,尚有执行标的73773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朱良华采取司法布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武申申,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良华、葛巧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武申申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朱良华、葛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朱良华、葛巧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武申申发现被执行人朱良华、葛巧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