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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晓霞与马琳娜、吕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霞,马琳娜,吕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543号原告:孙晓霞,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退休职员,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长民胡同***号,现住海伦市福泰家园*栋*单元***室。被告:马琳娜,女,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职业教师,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明星胡同***号,现住海伦市瑞祥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吕海燕,女,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退休职员,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光华路***号农行家属楼*单元***室。原告孙晓霞与被告马琳娜、吕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晓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300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马琳娜、吕海燕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2月1日,二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孙晓霞借款330000.00元,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二被告支付利息至2017年6月20日,本金及其余利息未给付。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吕海燕、马琳娜于2017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孙晓霞借款330000.00元,并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二、案件受理费6424.90元,减半收取计为3212.45元,由被告马琳娜、吕海燕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雪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