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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周胜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周胜有,曾悦,陈秀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永建路121号金泰大厦A-203号。负责人张大星,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卢华飞,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周胜有,男,1980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曾悦,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被执行人陈秀静,男,1973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作出(2017)浙0324执85号���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部分执行款项,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陈秀静名下的牌号为浙C×××××号小型汽车及登记在周胜有名下的牌号为浙C×××××号小型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登记在陈秀静名下的位于永嘉县南城街道中兴村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2005)0103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晓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湖生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