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周胜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周胜有,曾悦,陈秀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永建路121号金泰大厦A-203号。负责人张大星,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卢华飞,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周胜有,男,1980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曾悦,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被执行人陈秀静,男,1973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作出(2017)浙0324执85号���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部分执行款项,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陈秀静名下的牌号为浙C×××××号小型汽车及登记在周胜有名下的牌号为浙C×××××号小型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登记在陈秀静名下的位于永嘉县南城街道中兴村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2005)0103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晓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湖生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