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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士峰与王希进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峰,王希进,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563号申请执行人:王士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端九,男,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希进,男,汉族。被执行人: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士峰与被执行人王希进、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士峰与被执行人王希进于2017年8月10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士峰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21民初5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保卫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温国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